廣州上百樓盤數十萬個業主的資料,已經被一家網絡公司通過多種手段套取,並以此為資本為商家提供收費信息服務。就在廣州“資料門”事件見報後一天,又傳來消息,該網絡公司不但攻克了廣州,深圳的“資料門”也在鋪開,現在正要全面入侵北京和上海。據說四地已有886個樓盤基本被攻克或者正在被攻克,涉及至少150萬住戶的業主資料。
很明顯,這是網絡公司使用不合法手段竊取個人信息、然後通過交易個人信息獲利的典型案例。在喪失警惕的物管間接“配合”下,數百萬業主的個人隱私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別有用心的商家面前。
其實,在時下,個人信息通常處于一種缺乏保護的狀態。從“豔照門”到“資料門”,所謂的個人隱私被惡意傳播,被拿來當作交易工具。遺憾的是,對于不法企業套取業主資料這種社會公認的不法行為,我們在法律保護上還存在著空白,即使不算束手無策,至少從目前來看也顯得力不從心。隨著時代的發展、新問題的不斷湧現,法律如何與時俱進、及時打好“補丁”,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話題。
以“豔照”為例,我們定罪量刑的依據還只是關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個解釋很顯然不能保護個人隱私,而且還存在著“豔照”屬不屬于淫穢圖片,傳播200張才獲刑、那傳播199張難道就不是犯罪的爭論。至于“資料門”,在法律上則更是一片空白。
不能隨意公開的個人信息,由于缺乏保護被商家隨意公開,與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需要公開的公共信息卻經常處于一種被壟斷狀態,拒絕公開。這恰恰形成了時下兩種信息的不同境遇:作為公共信息,本來應該公開、透明,在第一時間傳遞給公眾,但很多時候公眾卻得不到需要的公共信息,因而一個“週老虎”弄得到現在還沒有權威的官方認定;相反,那些本來不該公開的個人信息,卻被公開化、透明化地操作,以至于個人隱私在公共領域裡喪失了個體的獨佔性,甚至被惡意地傳播和利用,像“豔照”和業主的資料,幾乎變形成了任人瀏覽的公共信息。
作為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個人隱私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因而,對于現在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個人信息被洩漏,必須要有一部專門的信息法,來為其判定違法與否的界限。也就是說,要將個人信息納入完整的司法程序軌道,這樣,網絡公司竊取個人信息,然後再以高價賣給商家,就有了違法的司法依據;購買個人信息者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再擴大到企業能不能使用個人信息,可以在多大的範圍內使用,也就有了合法的法律許可。畢竟,對于個人隱私的洩漏,個體維權相當困難。而如果有了法律的保護,企業有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約束,那麼交易個人信息的行為或許會得到收斂。
當然,這個信息法對于公共信息也要有所規定。個人信息要保護,公共信息則要公開,而且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認同。一定意義上說,只有打破公共信息的壟斷,才能換來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因為“公”“私”分明了,法律就容易界定了。(李龍)